(2014)穗番法民六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康伟锋与陈国华、广州交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伟锋,陈国华,广州交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六初字第959号原告:康伟锋,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陈国华,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广州交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邓志诚,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叶健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伟锋诉被告陈国华、广州交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伟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伟锋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伟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伟锋负担。审 判 长 姚 琳人民陪审员 梁俊垣人民陪审员 袁智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