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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7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大友与何天坤,重庆天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大友,重庆天勋建设有限公司,何天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917号原告马大友,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天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15-1号,注册号500902000026531。法定代表人何天坤,职务不详。被告何天坤,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大友与被告重庆天勋建设有限公司、何天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大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大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大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大友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邓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芯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