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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西德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正觉、吴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廖正觉,吴绍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广西德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5号德利公寓A栋4层2号。法定代表人:丘兆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杏,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正觉,居民。被告:吴绍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正觉、吴绍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德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德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30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651元由原告广西德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广西德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11651元。审 判 长  张宗显代理审判员  罗 伍人民陪审员  孔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祥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