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洪泽县黄集镇人民政府与费万金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黄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黄集镇黄河路东首。法定代表人李飞,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陶大林,洪泽县黄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费万金,男,汉族,1943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43********,住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大管村*组。洪泽县黄集镇人民政府与费万金拍得出妨害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泽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费万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泽县黄集镇人民政府所有的位于管季河东侧即原黄集乡小墩口良种场西圩的部分土地以及三许七队南边路中心线南侧即原黄集乡小墩口良种场北圩的部分土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退出强行占有的申请人土地。经查,该案涉及一个生产组24户成员,经本院与高良涧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工作,被执行人将树木自行砍伐,但土地拒不退出,申请人从稳定角度出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被执行人自行砍伐土地上附作物即树木,但拒不退出提地,因涉及24户村民,从维稳角度出发,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泽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需要回复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