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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王继晶、一审被告孟令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继晶,孟令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继晶。一审被告:孟令顺。再审申请人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继晶、一审被告孟令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3)克东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两次传票传唤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张才,张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致使该案无法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明水县金升房地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路兴东审判员  陆宝芳审判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怡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