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王继晶、一审被告孟令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继晶,孟令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继晶。一审被告:孟令顺。再审申请人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继晶、一审被告孟令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3)克东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两次传票传唤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张才,张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致使该案无法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明水县金升房地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路兴东审判员 陆宝芳审判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怡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