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湛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湛某,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徐某,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湛某负担。审判员 温晏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谈一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