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认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安徽盈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时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盈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认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安徽盈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宣,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时林。委托代理人:刘永良,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盈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联公司)与被申请人时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蚌埠市龙子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龙劳仲裁字第0034号仲裁裁决。申请人盈联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上述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盈联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宣、被申请人时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盈联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时林向蚌埠市龙子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申请人支付其欠发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但是双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龙子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蚌埠市龙子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龙劳仲裁字第0034号仲裁裁决书,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申请人时林答辩称:蚌埠市龙子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龙劳仲裁字第0034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经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书进行审查,盈联公司虽系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其根本理由系否认盈联公司与时林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范围,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的情形。同时,根据庭审中的陈述,盈联公司对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亦无异议,并认可时林陈述的工资发放人吴可系其公司的销售总监。根据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盈联公司在聘用时林工作期间,未与时林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规定支付时林聘用期间的工资,且盈联公司亦与时林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蚌埠市龙子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决盈联公司支付时林双倍工资、少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盈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安徽盈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销蚌埠市龙子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龙劳仲裁字第0034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盈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潘伟荣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津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