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巧荣与被告刘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刘某甲,女被告刘某乙,男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卫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