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夏国栋诉尹伟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栋,尹伟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70号原告夏国栋,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利,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伟华,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栋与被告尹伟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