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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列峰与孙方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列峰,孙方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林列峰。委托代理人:竺飞雄。委托代理人:孙泽康。被告:孙方迪。原告林列峰与被告孙方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85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借款履行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被告孙方迪分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4年1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5万元,并由被告出具《承诺》一份,约定于2015年2月10日前归还借款。届期,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孙方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林列峰借款8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被告孙方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巍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