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袁铭与张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铭,张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袁铭,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袁军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学文,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志旺,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薛永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袁铭与张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88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张学文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执行,张学文、张志旺、薛永霞应向袁铭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27675.3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32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铭、袁军平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8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