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贵玲与朱玉背、计庆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贵玲,朱玉背,计庆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玲,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孙仲波,教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背,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庆娥,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两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贵玲因与上诉人朱玉背、被上诉人计庆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0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钟如君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杭军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