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承科与被上诉人隋素云、李德革、盖州市沙岗镇沙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承科,隋素云,李德革,盖州市沙岗镇沙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承科,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范丽,盖州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素云,女,1940年2月9日出生,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马洪国,男,1967年6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系其儿子。委托代理人黄永科,盖州市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革,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沙岗镇沙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振武,系该村主任。上诉人李承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一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承科及委托代理人范丽、被上诉人隋素云的委托代理人马洪国、黄永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德革、盖州市沙岗镇沙岗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马学江于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中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全家6人份“黄日地”共5.3亩,原审原告一人起诉要求返还其土地不当。同时一审法院亦应查清被上诉人隋素云一直领取的土地租金系村出租后大地的租金,还是黄日地的租金,并结合本案事实依法下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盖民一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