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侯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伟,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伟。被执行人侯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兵于2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的银行存款4356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