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韩小国与李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国,李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韩小国,居民。被告:李春,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负责人:李晓飞,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韩小国诉被告李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国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小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韩小国负担。审 判 长 范传宝代理审判员 刘光鑫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朱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