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荆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海涛与贾俊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涛,贾俊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荆民初字第73号原告:蒋海涛,男,生于1978年。被告:贾俊亚,男,生于1990年。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涛与被告贾俊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贾俊亚的豫RK23**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天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贾俊亚的豫RK23**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新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