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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孟水云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水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中行初字第23号原告孟水云,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广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书贤,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管坤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水云不服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郑行初字第26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我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水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义,被告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管坤平、燕雪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水云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于2014年9月5日收到了被告的郑高开(2014)第8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的告知书内容违法,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郑高开(2014)第8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回复。原告孟水云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五份;2、郑高开(2014)第8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3、挂号信信封。被告高新区管委会辩称:一、被告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依法说明了理由,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二、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1、2014年8月1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五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郑高开(2014)第8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用以证明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被告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法律依据3-8的本身无异议,但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违反法律的立法宗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综合以上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结合庭审质证意见综合予以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8月18日,原告孟水云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五份,要求被告公开:1、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原单位的职务;3、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的一书三证指的是什么;4、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5、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拆迁的预算资金金额。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4年9月4日对孟水云作出了郑高开(2014)第8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孟水云:本单位于2014年8月19日收到你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五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合并回复如下:一、关于“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百炉屯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的两项内容,经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上至下共分为五级: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百炉屯村为石佛办事处其中一个行政村,不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百炉屯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也不需要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申请的两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二、关于“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原单位职务”、“改造项目的一书三证指的是什么”和“改造项目拆迁的预算资金金额”等三项内容。经查,“改造项目指挥部人员及原单位职务”为内部管理信息,“改造项目的一书三证指的是什么”属于具体事项咨询,“拆迁预算资金金额”属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你所申请的以上三项内容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原告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另查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百炉屯村于2014年8月10日开始实施拆迁改造。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五份信息公开申请。针对原告的申请,被告于2014年9月4日对原告作出了郑高开(2014)第8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原告申请要求公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在《告知书》中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上至下共分为五级: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百炉屯村为石佛办事处其中一个行政村,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该项回复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58号文件)规定,城中村改造应制定改造方案。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及村民的基本情况、村民补偿安置方案(含集体经济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批准的控规和修规及土地处置方案等。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报市城改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结合本案,在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前,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百炉屯村已经实施拆迁改造,应当制定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百炉屯村的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包含村民补偿安置方案,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市城改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针对原告申请要求公开“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被告在《告知书》中称“百炉屯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不需要批复,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申请要求公开“《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原单位的职务”,被告在《告知书》中称“‘改造项目指挥部人员及原单位职务’为内部管理信息,原告申请的该项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各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改造的法律后果由相应的政府机关负责。是否成立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改造项目指挥部人员、原单位职务与原告生产、生活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要求公开上述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该项回复,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内容。原告申请要求公开“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的一书三证指的是什么”。原告的该项申请中缺少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原告要求被告公开“改造项目的一书三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该项申请的回复,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申请要求公开“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拆迁的预算资金金额”,被告在《告知书》中称“‘拆迁预算资金金额’属过程性信息,原告申请的该项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过程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的准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在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前,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百炉屯村已经实施拆迁改造。该村的拆迁预算资金金额属结果信息,并非过程信息,被告的该项回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上述《告知书》中部分内容被撤销后,原告的第四、五项信息公开申请尚需解决,被告应当对原告的第四、五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4日对原告作出的郑高开(2014)第8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中针对原告申请公开“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及“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拆迁的预算资金金额”的回复内容;二、责令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申请公开“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及“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拆迁的预算资金金额”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驳回原告孟水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水云负担25元,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铁莹莹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海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