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叶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姚某某,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