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姚某某,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