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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庾润财与张磊、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庾润财,张磊,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庾润财,农民。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韭园镇十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庾润财与张磊、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6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林泰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