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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庄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庄少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张敏明,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锦年,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司员工。被告庄少彪,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1.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伟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