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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立川与鲁东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川,鲁东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80号原告马立川,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鲁东东,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川与被告鲁东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立川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立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