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立川与鲁东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川,鲁东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80号原告马立川,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鲁东东,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川与被告鲁东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立川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立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