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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温旭与侍林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旭,侍林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4079号原告温旭,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侍林波,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旭因与被告侍林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旭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杨靖靖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赛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