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温旭与侍林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旭,侍林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4079号原告温旭,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侍林波,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旭因与被告侍林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旭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杨靖靖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赛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