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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雷正琼等与吴永国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琼,谭旭婷,谭武兴,罗群诗,吴永国,易万元,秦香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499号原告雷正琼,女,汉族。原告谭旭婷,女,汉族。原告谭武兴,男,汉族。原告罗群诗,女,汉族。被告吴永国,男,汉族。被告易万元,男,汉族。被告秦香兰,女,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224号。负责人田稳,经理。本院在审理雷正琼、谭旭婷、谭武兴、罗群诗诉吴永国、易万元、秦香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琼、谭旭婷、谭武兴、罗群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正琼、谭旭婷、谭武兴、罗群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琼、谭旭婷、谭武兴、罗群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经院长审批同意予以免交。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