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岱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51号罪犯方岱,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惠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4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方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岱在服刑考核期间,截止2014年11月20日,共获嘉奖22次;2013年6月、11月、2014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但未积极履行退赃义务,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困难证明,并且属于职务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岱犯职务犯罪,应从严把握,且其未积极履行退赃义务,悔改表现一般,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岱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