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万信杰与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信杰,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万信杰。被执行人: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仙山社区郭家湾特*号。法定代表人:陈博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万信杰与被执行人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43、00692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需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10,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