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田某,住新乐市区。被告刘某,住新乐市。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伟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被告不关心原告和孩子,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并且长期不改,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刘佳璇,现在石家庄幼儿师范学校上学;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刘佳瑶,现在新乐市附中上初三,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没有责任心,并且赌博致外债累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户口在其娘家。2014年9月初,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以上有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且育有两个孩子,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创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家庭生活。原告起诉称被告没有责任心、好赌博但未提供证据,因此尚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和好仍有希望。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伟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