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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