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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付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付军,陈金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0191号原告李春生。委托代理人汤超,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姜振,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合修,该公司货六分公司副经理。被告王付军,务农。被告陈金明,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春晓街***号。负责人刘四虎,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增军,湖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生诉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付军、陈金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同年3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顾峰华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羽、人民陪审员程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生的委托代理人汤超、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合修、被告王付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增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金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春生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明、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生已与被告王付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达成协议,原告李春生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明、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生撤回对被告陈金明、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顾峰华审 判 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