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111号抗诉机关保德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山西省临县安业乡人。2013年7月1日被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5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9日,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保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x、白利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保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后,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检察院超过抗诉时效的情况下受理本抗诉案,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季蓉审判员侯亮审判员赵耀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张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