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平与被告张生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平,张生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李爱平,男,农民。被告张生瑞,男,农民。原告李爱平与被告张生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烨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平、被告张生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平诉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张生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再三推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一支,证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张生瑞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张生瑞辩称:借款是事实,欠条是其所打,但钱被其儿子和儿媳妇使用了。被告张生瑞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对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张生瑞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是儿女亲家。2014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于当日打下欠条一支,载明:“今借到李爱平人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张生瑞,2014年5月10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生瑞向原告李爱平借款人民币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生瑞作为债务人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张生瑞偿还原告李爱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生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烨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