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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童维君、程细梅、龚立平、万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维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应荣,该公司化险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友富,该公司化险中心副经理。被告:童维君,程细梅,龚立平,万美兰。本院审理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童维君、程细梅、龚立平、万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