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与四川双杰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四川双杰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彭镇福田村,组织机构代码:78814095-6。法定代表人杨春艳,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双杰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66535902-6。法定代表人游建华,董事长。关于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与四川双杰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权利人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49,276.74元及利息,本次执行未实现标的金额。因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