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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新疆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晖勇,董事长。被执行人: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法定代表人:陈隆江,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伊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新疆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456566.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系集体企业,其开办及主管单位均系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该企业已停产二年,相关部门正在对其进行清算改制。该企业财产暂无法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伊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