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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三兴与谭达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三兴,谭达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李三兴,男。被申请人:谭达文,男。申请人李三兴与被申请人谭达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三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谭达文所有的粤××号小型汽车一辆,财产保全金额1.5万元。王某某自愿以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号房地产一套(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为申请人李三兴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谭达文所有的粤××号小型汽车一辆,扣押车辆由金鑫保管场保管。扣押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王建新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号房地产一套(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在扣押、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永强审判员  黎小浩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月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