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萍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郭凯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萍刑二终字第3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凯,曾用名郭小方,绰号“小方”,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莲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后套牌的粤TBY1**面包车(增设油箱、抽油泵等专门盗窃汽车柴油设备)多次到江西省萍乡市的莲花县,江西省吉安市的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等地盗窃汽车柴油。郭凯等人驾驶改装的面包车物色到合适的货车后,弄开汽车油箱盖,将抽油管插到油箱内,开启抽油泵盗走汽车油箱内的柴油。具体事实如下:一、在江西省莲花县实施的盗窃事实1、2012年8月24日晚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莲花县原火电厂家属区附近的水泥路边,找到谢某甲的赣09-208**南骏牌农用车、谭某甲的赣J518**货车,弄开汽车油箱盖,将抽油管插到油箱内,开启抽油泵盗走汽车油箱内的柴油。2、2012年9月15日晚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莲花县坊楼镇欧阳某门前的319国道旁、莲花县坊楼镇坊楼派出所门口319国道旁,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欧阳某���的货车赣J171**和陈某甲挖机拖车油箱内的柴油。3、2012年9月15日晚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莲花县原火电厂家属区的水泥路边,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刘某甲的赣J515**货车和谭某乙的赣J518**货车油箱内的柴油。4、2012年11月6日晚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莲花县坊楼镇欧阳某乙家门前的319国道旁,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欧阳某乙的赣J627**货车和欧阳某丙的赣J509**货车油箱内的柴油。5、2012年11月6日晚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到莲花县坊楼镇九都汽修厂门口,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刘某乙的赣J226**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到莲花县坊楼镇政府斜对面的欣利鞋厂附近,盗窃了陈某乙的赣J506**货车油箱内的柴油。6、2012年11月6日晚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莲花县琴亭镇九重天宾馆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郭某甲的赣09-513**农用车油箱内的柴油。7、2012年11月6日晚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莲花县原火电厂家属区的水泥路边,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宋某甲的赣JH91**货柜车和熊某甲的农用车油箱内的柴油。8、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莲花县城南加油站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彭某乙的赣J160**货车油箱内的柴油。二、在江西省安福县实施的盗窃事实1、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安福县教场路马路旁,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王某乙的赣D619**和赣D619**货车油箱内的柴油。2、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志兵、郭建平伙同郭凯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安福县计生委附近的马路上,盗窃了彭某丙的赣DC05**货车和陈某丙的赣K369**货车油箱内的柴油。3、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安福县司法局门口,盗窃了李某乙的赣D619**货车油箱内的柴油。4、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安福县福源居小区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蒋某乙的货车和曹某乙的赣K155**货车油箱内的柴油。5、2012年12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安福县大陂粮库路边,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罗某乙的赣K351**货车油箱内的柴油。三、在江西省吉安县实施的盗窃事实1、2012年11月24日晚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吉安县敖城镇敖城广场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刘某丙的赣D128**货车、王某丙的赣AW25**工程车、朱某乙的赣D431**货车、刘某丙的赣D418**中型货车、肖某甲的赣D424**农用货车油箱内的柴油。2、2012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吉安县敖城新菜市场附近的路边,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王某丙的赣D423**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四、在江西省泰和县实施的盗窃事实1、2012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泰和县赣江宾馆门口,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温某甲的一辆赣D525**货车油箱内的柴油。2、2012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泰和县上田圆盘319加油站对面,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匡某甲的赣D528**货车油箱内的柴油。五、在江西省吉水县发生的盗窃事实1、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吉水县乌江镇新农贸市场门口,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张某丙的赣DC30**货车油箱内的柴油。2、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吉水县乌江镇老农贸市场,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邓某丙的赣D369**和赣D373**农用货车油箱内的柴油。3、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凯伙同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的面包车来到吉水县乌江镇信用社门口,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黄某丙的赣D373**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综上,被告人郭凯伙同他人共同盗窃柴油20次。另查明,被告人郭凯伙同他人驾车外出盗窃柴油后,分得违法所得1400元左右,郭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一审期间退赃14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与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以及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郭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凯与其他同案犯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郭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诉人郭凯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上诉人郭凯伙同同案犯郭志兵、郭建平驾驶改装后套牌的粤TBY1**面包车在江西省萍乡市的莲花县,江西省吉安市的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等地采取弄开汽车油箱盖,将抽油管插到油箱内,开启抽油泵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汽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20次,分得赃款1400元左右。案发后,上诉人郭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一审期间退赃14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凯伙同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郭凯与其他同案犯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上诉人郭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一审期间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应予维持。根据上诉人郭凯的犯罪情节,不适合判处缓刑,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玉奇审判员 胡干成审判员 钟 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舒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