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与杨玉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杨玉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279号申请人: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北环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维田。被申请人:杨玉柱,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玉柱所有的银行存款23500元,并向本院提供韩志刚名下的鲁QL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玉柱所有的银行存款23500元;二、查封担保人韩志刚名下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