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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0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1年8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系男到女家。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刘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