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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行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合肥市瑞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瑞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钱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市瑞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增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崔广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冬梅。委托代理人:黄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钱志元。委托代理人:郑贤奇。上诉人合肥市瑞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瑞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钱志元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市瑞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市瑞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合肥市瑞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应道荣审判员  李进学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 文附: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