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志强、胡润香与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黄志强。原告胡润香。委托代理人胥晓蔚(特别授权),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坤(特别授权),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全民(一般代理),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强、胡润香与被告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强、胡润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强、胡润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强、胡润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黄志强、胡润香承担。审 判 长 陈飞涛审 判 员 喻建伟人民陪审员 杨放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亦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