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广民初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董晓红、杨颖以等与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红,杨颖以,杨中华,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广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董晓红。原告:杨颖以。原告:杨中华(受董晓红、杨颖以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99号B座4层。法定代表人:雷圣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东路523号F区588。法定代表人:林剑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南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梅园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徐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毅(受上海南方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世雄(受上海南方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红、杨颖以、杨中华与被告无锡嘉饰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晓红、杨颖以、杨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晓红、杨颖以、杨中华负担。审 判 员 祝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缪子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