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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叶某某,女,生于1979年7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鹏生、熊东华,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2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00元,减半收取2565.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