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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泰安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274-1号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月红,任经理。被告泰安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东平鑫香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维志,任经理。被告陈月红居民。被告李新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