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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立特建筑架料租赁站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立特建筑架料租赁站,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区立特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解凤营,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申茂夏。第三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鹤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牛区立特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立特建筑架料租赁站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市金牛区立特建筑架料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金牛区立特建筑架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94.5元,由成都市金牛区立特建筑架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