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江文丽与陆文其、温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丽,陆文其,温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242号原告江文丽。委托代理人曾炼,上海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文其。被告温晓丽。原告江文丽诉被告陆文其、温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陆文其、温晓丽下落不明,故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文丽的委托代理人曾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文其、温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文丽诉称:2014年5月10日,由被告陆文其通过案外人蒋某某与原告结识,并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被告陆文其承诺借款于2014年6月9日前归还,如逾期自愿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逾期利息,并每日承担借款总额百分之四的赔偿金。被告温晓丽系被告陆文其的妻子,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一直回避并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陆文其归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陆文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陆文其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百分之四计算);四、被告温晓丽对被告陆文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文其、温晓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陆文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江文丽借款50,000元,同时承诺上述借款于2014年6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如逾期自愿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所计算的利息,且每日承担借款总额百分之四的违约赔偿金。同日,被告陆文其出具收款确认函一份,确认借款50,000元收悉。借款到期后,原告因催讨未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陆文其与温晓丽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款确认函、原告的转账信息、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摘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江文丽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陆文其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陆文其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明显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温晓丽与被告陆文其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现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被告陆文其借款所负的债务,应视为被告陆文其、温晓丽的共同债务。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文其、温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文丽借款50,000元;二、被告陆文其、温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文丽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陆文其、温晓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陆文其、温晓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卢引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梅仲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