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鹿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鹿某。委托代理人:丁红,淄博博山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丁亚楠,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鹿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斌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红,被告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亚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鹿某诉称,2000年2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鹿秋汀。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有了女儿后,原告及原告父母亲为了疼爱被告,让被告更好休息和工作,鹿秋汀均由原告的父母亲看护抚养至今。2014年8月31日下午13时左右,原告回家时发现家中有一陌生男子只穿着裤头抱着衣服躲在窗帘后面,被告上前将原告推倒在沙发上,该男子趁机逃脱。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综上,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姻不忠诚存在过错。被告的所作所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早日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鹿秋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均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原告鹿某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及原、被告女儿鹿秋汀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2、财产清单一份;3、原、被告女儿鹿秋汀书写的材料一份;4、鲁C×××××号二轮摩托车的行驶证一份;5、东风日产二手车置换合同、现金交款单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各一份;6、博山区增福村小区监控录像光盘两张;7、原告父亲与他人对话、通话的录音光盘一张及根据录音内容整理的书面材料两份;8、原、被告的谈话录音光盘一张及根据录音内容整理的书面材料一份;9、原告与他人的电话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及根据录音内容整理的书面材料一份;10、原、被告的电话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及根据录音内容整理的书面材料一份;11、原、被告的手机短信内容记录打印件四页;12、手机短信记录一宗;13、原、被告的微信内容记录打印件两页;14、被告在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单两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八陡分理处的存单一份;15、鲁C×××××号轿车的行驶证一份;16、鲁C×××××号轿车的行驶证一份;17、袜子一只、用过的避孕套盒子两个及监控录像中被告穿的背心和紧身裤各一件;18、申请法院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客户查询信息单三份、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期存款销户历史明细资料查询单两份。被告翟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被告翟某提供以下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号码为6228480286081876067的借记卡资料查询单、账户明细查询单、活期存款子账户交易明细、客户全部归户信息各一份,及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博山支行石炭坞分理处查询信息清单一份。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鹿秋汀,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子女,足见原、被告双方婚前具有感情基础,婚后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婚后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坦诚相待,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准双方离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本院不准原、被告离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鹿某与被告翟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爱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