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春燕申请执行西昌市利邦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西昌市利邦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102号申请人王春燕,女,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经久乡。被执行人西昌市利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城南大道文汇路。法定代表人阮利明。申请人王春燕申请执行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6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西昌利邦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昌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大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6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二、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对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6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