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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汪大好与湖南省三六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汪大好,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湖南省三六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醴劳仲调字(2015)4号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醴劳仲调字(2015)4号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均审判员 曾祥根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