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刑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某、尚某等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某,赵某,朱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刑终字第00033号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某,无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12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无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12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甲,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甲、尚某、赵某故意伤害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029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撤销(2013)淮刑初字第0284号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尚某、赵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尚某、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尚某、赵某及原审被告人朱某甲持械殴打被害人朱某乙,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尚某、赵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某、赵某撤回上诉。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河刑初字第0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海鸥审判员 张一农审判员 罗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