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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陈振玲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催字第7号申请人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6号城建时代广场933室。法定代表人陈振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兵。申请人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32980689,出票日期2014年5月12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苏州市佳汇木业营造有限公司,收款人邳州市聚鑫木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苏州银行浦庄支行,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心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  严汉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奚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