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郊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24号原告刘某甲,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某乙,女,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乙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亦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2日生育一子刘某丙。婚后被告不管家庭,也不照顾孩子,并于2011年10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乙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两份,证明双方于1997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被告身份,婚生子刘某丙2000年6月2日出生。3、四平市公安局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具的证明一份、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沟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介绍信,证明被告刘某乙离家出走事实,现下落不明。被告刘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本院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2日生育一子刘某丙。被告于2011年左右离家出走,原告在被告出走后,一直在寻找被告,但被告至今下落不明。被告下落不明有四平市公安局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具的证明和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沟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介绍信予以证明。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及外债。本院认为,被告婚后于2011年左右离家出走,至今已至少三年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对原告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刘某丙,现年15岁,自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由原告抚养。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子女继续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学习及生活。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抚育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成 来源:百度搜索“”